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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firoj9043 on Jan 6, 2024 9:32:54 GMT
冲突的观点,那么很自然地认为,就其务实本质而言,该工具的使用需要明确说明、另一方面,尽可能多的让步能够调动当事人向趋同领域迁移的愿望 [1]。 到目前为止,没什么大不了的,如果不是因为第邦法律规定的交易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税务机关通过通知采取主动行动这种情况绝对 发生在交易论文的案例。 以财政部的这种主导地位作为参考(确实是相对主导地位,因为财政部的意愿并不是使交易正式化的充分条件,尽管它被作为必要条件提出),我们几乎会总是会朝着“效率”理念的方向发展,这是一项管理行政行为( 包括税收领域)的原则 ,并且为解释财政部是否以及何时主动发布通知提供了个舒适的基础它认为很有趣,并且解释了此类通知中预期的条件和让步。 然而,让我们记住一个细节:“效率”是一项通用原则,管辖所有行政行为,这一方面使其作为一项原则具有流动性,至少可以务实地解释这一想法背后的内容(或应该是什么)的交易。 为了具体地利用这笔交易,财政部自然必须得出结论,它有兴趣在某些方面让步,从而摆脱司法部门存在冲突所造成的不安全感,特别是在征收的想法方面 税收行政活动的最终 但这就足够了吗?基于这些前提,在实际层面上,这是否是一项旨在成功的交易?我们可以而且必须认识到事实并非如此。 由于交易是一种要求立场趋同的工具,其固有的让步将由财政部预先定义—— 特别是在公开通知的情况下,正如我们已经说过的,在论文交易中—— 必须最 手机号码列表 低限度地调整以适应诉讼纳税人的利益,这一操作需要交叉一个比“效率”更复杂一点的想法 —— “同理心”。 简而言之,在法律背景下提出这个术 语似乎很奇怪,法律是一个传统上与好战、单边主义、近乎摩尼教观点相关的投机领域。然而,让我们把这些奇怪的东西收进抽屉里,并不是出于浪漫主义或反文化的自命不凡,而只是因为,在实践中,如果交易背后的让步是由其中一方设计的,那么在实践中就不可能谈论一项具体成功的交易。 演员们,无论如何都不是成功的。富有同理心。 值得强调的是,我们谈论的不是“自助”,而是最坚实维度的实用主义—— 如果有可能想到一种不是这样的实用主义的话。 事实上,让我们反思一下:如果财政部决定推出交易通知—— 无论是为了收集还是为了论文,都没关系—— 这是因为,在这样做之前,准备性研究表明这是“黄金之路”。然而,不能说该通知的发布以及之前的研究将行政“效率”的理念真正融入其中:作为一般规则,该通知仅当它转变为单独的文书时会产生务实的影响,而其结果的实现需要纳税人的遵守。 问题的症结就在这里:我们不能用“效率”这个概念 —— 我们已经说过的一个通用原则—— 来断定政府在处理诉讼时取得了最好的结果。如果,提出交易时,所设计的有利于纳税人的优惠没有唤醒他们心中同样的愿望,就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应该怎样做才能达到预期的地步,切实执行交易? 如果没有考虑到两个意见不一致的参与者的综合决策是非常复杂的,违背了一定程度的谨慎,那么回答上述问题是不正确的—— 如果我们引导读者走上一条简单化的道路,忽视这种复杂性,我们的行为就是不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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